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