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推动停车设施智能化、信息化建设,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车自治。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