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中小学校周边道路因接送学生导致的交通拥堵、交通安全问题。

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中小学校,可以在校园内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和通道,组织学生在校园内有序上下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车进校园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一校一策”工作方案,明确各单位职责,完善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