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