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有关经费管理等事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放工作津贴。

工作经费和工作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上一年度工作经费和津贴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