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决议;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委员名单;
(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符合备案条件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备案资料后十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核销进行统一管理,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