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筹集;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以及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九)调解业主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紧急情况下,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