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

(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