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书面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