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十五日内将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归档,建立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并妥善保管。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