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协调各类城市地下空间及设施的关系。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战略、总体规模、空间布局、分区管控、分层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安排、重点地区范围等内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依法履行批准程序。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