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