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地方立法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