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并修改后,将法规草案在晋城人大网、《太行日报》、“晋城在线”和其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