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