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