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提出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提交主任会议审议确定。经主任会议审议,拟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应当重新报请市委审核批准。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