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政府规章,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