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