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有序开展古运河生态环境修复,针对古运河做好城市设计,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运河沿线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逐步减少现有排污口,提高古运河水环境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