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绿化建设、管护和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