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个人和单位对于违法养犬行为,可以通过110、12345、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进行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