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负责流浪犬只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做好流浪犬只的处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

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流浪犬只进行临时收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鼓励发现流浪犬只的个人和单位及时向上述机关和组织报告。有关机关和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置。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