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每年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或者火灾高危单位未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