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组织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三)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