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