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可靠、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出维修实施方案,组织征询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转核准的资金。仅涉及部分共用部位的,可提交涉及共用部位的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使用。

超过一定额度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投标、审价、监理等方式,保障资金安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