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培训,规范服务行为,不得干扰业主自治活动。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就业主共同管理事项擅自向业主征求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和维护业主自治活动中的正常秩序,出现破坏业主自治活动议事秩序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当事人,并保留证据,向有关机关举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