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培训,规范服务行为,不得干扰业主自治活动。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就业主共同管理事项擅自向业主征求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和维护业主自治活动中的正常秩序,出现破坏业主自治活动议事秩序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当事人,并保留证据,向有关机关举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