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住宅小区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