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住宅小区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多次指导后仍未能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