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企业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五)书面承诺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社区(村)党组织推荐、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村)党组织成员、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筹备组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并报社区(村)党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和基本信息,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可以同时依法产生候补成员,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