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十八条有效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本小组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代表应当为本业主小组内的业主,其资格条件、任期等参照业主委员会成员设置条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