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十六条有效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二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成立业主小组的,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业主小组的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事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