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二)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等的不当行为;

(三)无不宜担任的其他情形。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