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十三条有效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二)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等的不当行为;(三)无不宜担任的其他情形。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