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越权处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