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