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关部门同意,并承担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等费用。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