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市、旗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绿色矿山建设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绿色矿山的建设与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