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