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绿色矿山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采矿权人的基金计提、使用、管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对于未按照规定计提、使用、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及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的采矿权人,应当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