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三节 矿山现代化与和谐矿区建设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矿区整体环境应当干净整洁。矿区地面工程系统以及供水、供电、卫生、环保等配套基础设施完善。矿区容貌与周边地表、植被等自然环境相协调。矿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识、标牌。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生态区等功能区应当合理布局、运行有序、规范管理。矿区专用道路两侧、工业广场周边、办公区、生活区等适宜绿化区域应当进行绿化,并科学配置林草种类。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