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绿色矿山建设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建设、部门协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

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