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建设、生产、运输等应当减少生态破坏,项目竣工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土地复垦。

石油天然气矿山应当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实施安全封堵,并将相关资料报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