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对煤系地层高岭土等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评价,制定煤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保证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指标。

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