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第十条已修改露天煤矿采煤作业、排土场占地、矿坑水疏排等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废渣、矸石、尾矿等处置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露天煤矿应当建设规范完备的水循环处理设施和矿区排水系统,循环使用矿坑水。采掘场有旧巷火区或者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应当采取灭火措施并设置煤层消防设施。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