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市地方性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地方性法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听取有关的委员会意见后,在一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将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地方性法规按照审查意见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