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第四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以及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市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陕西人大网、汉中人大网以及汉中日报上刊载。在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