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