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昌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属地纳入保护的城市山体设立保护界桩、保护责任牌等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界桩、保护责任牌等标志。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