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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有效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被发现,或者被乘客投诉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接受调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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