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被发现,或者被乘客投诉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接受调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